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四、
四、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