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一章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及办案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