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