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