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