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三、 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 (二) 三、 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二) 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