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一)

(一)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凡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