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一、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商、质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经费,为工商、质监部门开展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