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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3.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商、质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经费,为工商、质监部门开展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的力度。
  4.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四)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商、质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经费,为工商、质监部门开展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的力度。

(四) 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和质监部门所属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逐步解决工商、质监部门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问题。

(三)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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