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商、质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经费,为工商、质监部门开展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的力度。 (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五)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商、质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经费,为工商、质监部门开展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的力度。 (五) 质监部门所属的技术机构(计量机构,标准化情报信息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承担着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的重要职责。除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各技术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外,对其承担行政职能所需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应予以保证。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