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问…

一、 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

二、 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一) 未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 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三) 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四) 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五) 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 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七)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要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三、 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

四、 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五、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六、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