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五、

五、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要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分别上交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纳税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区、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由省(区、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

收费还贷公路不得与其他产业类公司捆绑上市。收费期限已超过2/3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收费还贷公路建设贷款本息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