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各地区要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包括收费点,下同)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 未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 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三) 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四) 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五) 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 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七)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要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