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出让道路收费权、延长道路收费期限;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扰乱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出让道路收费权、延长道路收费期限;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扰乱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