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湘政〔200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长沙市是湖南省省会,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进步和…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89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山体和河流等自然分隔,形成由主城区(包括中心城区、河西新城… 四、 严格控制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发展中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内… 五、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 六、 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风貌。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加强湘江长沙段水环境保护,严禁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又… 七、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长沙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切实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岳麓山等历史文化街区、岳麓书院等文物保护单…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