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法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六)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六)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法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六)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