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一、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一、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法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 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