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法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五)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五)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法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