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一)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 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 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四) 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一) 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 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一)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一)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 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4.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1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22.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 9.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0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2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一) 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35.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注: 第1项至第9项此前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暂时调整适用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第10项至第16项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