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1.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