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23.

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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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