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附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一、 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 出入境中介机构除具备一般法人条件外,应具有一定数量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1.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八、 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