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附件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

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

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44项: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告知性备案。

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不需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