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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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