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三、 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四)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四) 十三、 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四) 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