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三、 十三、 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一) 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时候,应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 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奖励和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 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 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