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二、 十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