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三、 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三) 十三、 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三) 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