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四、

十四、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