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五、

十五、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应该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