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在不新增用地的前提下,将苏州工业园区内现有的出口加工区A区、出口加工区B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
二、
同意将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
三、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江苏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分别…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工作及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