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四、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工作及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