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三、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三、 三、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江苏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分别组织有关隔离监管设施以及驻区监管单位查验工作和办公场所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