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二、

二、 同意将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今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