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 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嶂中路。 三、 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