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三、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三、 三、 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宣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