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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3. 三、 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国务院

三、 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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