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