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 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引用法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