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 三十、 删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