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二、

三十二、 删去《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