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