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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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