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