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