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三、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