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