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