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三、
第九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从事国际联网经营…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