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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
  3.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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