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 四、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三、 目录